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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10-12-23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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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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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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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 一 ) 决定开会日期; ( 二 )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 三 ) 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 四 )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 五 )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召集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召开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 一 ) 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 二 ) 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 三 ) 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稿; ( 四 ) 在代表大会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讨论选举的准备工作; ( 五 ) 提出或者准备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 六 ) 讨论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5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担任常务主席,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 一 ) 会议日程; ( 二 ) 副秘书长的人选; ( 三 ) 大会新闻发言人; ( 四 ) 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 五 ) 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6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根据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决定,大会新闻发言人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记者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 、 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审查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根据审议的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的提出,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11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 依照 《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的规定办理。
第12条
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所 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13条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并听取有关机关的说明,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由代表团团长向代表通报。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 情 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15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大会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进行审查,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17条
各审查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提案人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8条
主席团集中代表的意见,提出关于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19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20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责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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