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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2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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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促进商业网点的合理有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性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和集市贸易场所。
第4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房产、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商业网点发展相关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6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商业网点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纳入城市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法定机关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部分变更,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7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的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8条
新建工矿区、住宅小区、车站、旅游点和成片改造旧城区,应当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当按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至七规划配套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应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9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繁华地区的主要街道新建、改建临街楼房,其下层应当主要安排用于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亦可逐步改做商业网点。 第三章 建设
第10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采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鼓励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
第11条
商业网点的设计应当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网点的要求。
第12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或者大型商业网点,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征求市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管理
第13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有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商业网点建设计划。
第14条
新建商业网点的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管理。 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变用途。
第15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管理的商业用房,必须用于设置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做它用,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16条
在居民住宅楼底层或者与之相邻的商业网点内以及学校、机关等附近的商业网点内,不得从事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和影响学校教学、机关工作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罚则
第17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18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划组织实施的,由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9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20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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