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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2-04-05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04-05
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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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第3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5条
城市供水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循环用水和使用中水,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7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8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计量收费; (四)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五)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用水计量和收费等事项提出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 (六)自接到用水单位或个人对水表故障报修申请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排除。
第9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有关用水单位和个人,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二日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10条
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实行科学用水。 经营洗车、洗浴、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用水,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第11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自管的用水设施、器具进行检修、保养,防止和减少水的漏损量; (二)禁止用城市生活饮用水从事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 (三)需申请转业、转户、停止用水或者移动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四)向储水池、游泳池内蓄水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五)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六)禁止擅自拆换水表或者实施其它妨碍水表效能的行为。
第12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13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用水分别安装经认证合格的水表,并对水表进行定期校验。
第14条
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15条
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取水。
第16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程序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17条
城市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18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自接到缴纳水费书面通知十五日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19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二倍计收水费。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20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用水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应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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