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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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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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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繁荣我市技术市场,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服务基层的办法,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4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均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条
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利用本人的物资,从事业余技术交易活动应具备与服务项目相应的技术资格和能力,并应与接受服务的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利用本单位的设备、场所和内部技术资料从事技术交易的,需经本单位同意,所得的收入按事先和单位达成的协议分配。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和在技术交易活动及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8条
市、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核、管理技术经营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审批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委托机构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组织交流技术市场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 (六)组织对在技术市场管理与经营活动中做出成绩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在技术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技术市场其他管理工作。
第9条
各级工商、财政、金融、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技术市场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技术交易与管理
第10条
技术交易的内容: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成果; (二)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和评价报告等软件;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专用设备的设计、安装等技术服务; (四)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 (五)工业、农业及其他各业技术承包项目的签定与实施; (六)其他可以转化为技术成果的知识及技能。
第11条
技术经营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生产或者经销科技新产品;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进行技术中介服务和开展技术经纪业务; (五)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第12条
专利技术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13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保密技术和实行许可证制度技术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以及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14条
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科委监制的标准技术合同。需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应到公证机关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15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应经技术出让方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并进行一次性登记,到技术受让方所在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16条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当审查当事人订立的技术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对于真实、合法的技术合同,应当给予认定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17条
当事人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按国家、省和市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贷款和奖励等优惠待遇。
第18条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认定登记。
第19条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省规定对技术出让方收取认定登记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20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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