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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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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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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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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3条
建筑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4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注册备案登记表,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达标检查,为达标项目颁发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证书;
(三)按有关规定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
(五)负责指导县(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5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持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6条
对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7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的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第8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9条
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10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持相应的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注册备案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11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2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13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14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15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标准建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治安、卫生等工作及各种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有效。
第16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建筑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17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18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19条
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特殊施工环境的建筑工程,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建设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20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作为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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