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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7-06-12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0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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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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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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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5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6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
会议的召开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成人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
第18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议案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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