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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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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身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
第4条
农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调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 (三)无偿投入和有偿投入相结合; (四)谁投资、谁受益。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学技术、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6条
对贯彻实施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辟资金渠道,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投资体系。除各级财政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确保足额到位外,基本建设投资应当适当向农业倾斜。
第8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对农业总投资应当做到: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农业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当逐年增加; (二)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三)国家财政投资和外国政府援助的农业项目,要求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安排。 特大自然灾害、森林防火以及大范围动植物病虫害防治、重大疫情扑灭等突发性、临时性事件所需资金另行安排。
第9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农业投资。鼓励引进外资,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发展外向型农业,支持农业产品出口创汇。
第11条
金融机构应当拓宽信贷领域,及时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业贷款的发放工作。农村政策性贷款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严格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资金应当明确投资方向,确保投资重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并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农业贷款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原则使用。引进用于农业的外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使用。
第13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防洪、排涝、引水、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 (二)优质农产品良种基地、种苗工程、品改工程、畜牧水产基地建设; (三)林业生产基地、防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四)农业教育、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为城市和工矿区生产、生活服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专项安排,不得挤占当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例。
第14条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和中低产田改造; (二)农业技术的改进与推广; (三)农业新品种引进和繁育及畜禽水产养殖; (四)林木保护、农村草场保护和动植物保护; (五)农村造林和各项造林工程。
第15条
农业部门的事业费,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
第16条
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部门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培育、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补助及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17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改善、农产品品种改良和农产品加工系列的项目的开发、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他农业经营开发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农业投资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 (一)会同农业有关部门编制并下达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审查批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三)编制下达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 (四)对政府农业资金投向进行宏观调控; (五)组织检查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的落实及工程效益情况。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支出、农业部门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部分费用的预算管理: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会同农业有关部门确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项目,合理安排农业投资; (二)编制农业支出预算和决算; (三)负责农业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 (四)利用税收调节、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 (五)对农业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的进展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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