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使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改善自治县的交通运输条件,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3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养护乡村公路。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4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坚持分级负责,以养为主,建养兼顾的方针
乡(镇)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养护。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第5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6条
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7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揭发。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8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建设、养护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的勘测、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及乡村公路的竣工验收、养护质量检查和建设、养护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五)实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9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维护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秩序,确保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使用;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乡村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筑事宜;
(四)向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乡村公路的特殊利用事宜和超限车辆的通行事宜;
(五)依法接受委托,制止、查处侵占、损坏或者违章使用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 乡村公路建设
第10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11条
乡道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各界对乡村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
第13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遵循节约土地、合理安排的原则。乡村公路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第14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乡村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山林。乡村公路建设使用的土地、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服从乡村公路建设的需要。
修建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乡村公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因乡村公路建设发生的土地、山林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15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16条
建设乡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并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第17条
建设工程占用乡村公路,不能恢复原状的,业主单位应当还建或者改建。
第四章 乡村公路养护
第18条
自治县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19条
乡村公路养护实行以村民自养与专班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养护专班,提高养护质量;对纳入养护计划的路段,建立专班常年养护,其它路段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定期养护、突击养护或者由村民自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合同。
第20条
自治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自治县按照当年财政一般性收入2%预算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依法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中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