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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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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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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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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律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5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社会团体建立联络员制度,组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6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受援人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第7条
国家机关应当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仲裁机构应当告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文书副本送交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第8条
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10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 (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第11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受援人的范围。
第12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
第13条
法律援助包括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
第14条
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15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定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第16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移送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第17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18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19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与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法律援助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
第20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说明或者自行聘请律师、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视为放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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