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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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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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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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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3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5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执行代表职务与原生产和工作时间冲突时,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6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都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工作的指导。
第7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请假是否同意应书面批复。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主席团批准。
第8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但坚持该议案的代表人数仍符合法定人数,该议案仍然有效。
第9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并有权依法提出候选人,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10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11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12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法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依法提出后,主席团不得搁置,必须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作出是否罢免的决定。 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13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书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及时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的机关、组织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理情况的答复应由承办机关、组织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承办的机关、组织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向代表说明办理情况,并在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正式答复代表,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承办的机关和组织依照上款规定再作研究办理,承办的机关、组织必须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再次答复代表。 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拖延不办,要追究承办机关、组织负责人员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予以公开。
第14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占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15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的,应当请假。
第16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17条
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制订必要的制度,拟定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18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者联合就地进行视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将视察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尽快处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19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本级或者应邀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评议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评议工作。
第20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 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被约见人应当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的措施和意见。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约见时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在十日内将约见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 代表对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反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被约见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要求重新办理的,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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