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2-07-27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12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查看此版本
2012-07-27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 (二)工程测量;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四)地图编制;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地籍测绘; (七)房产测绘; (八)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九)测绘航空摄影; (十)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
第3条
四川省测绘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5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依法批准。在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平面坐标系统。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6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全省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改造与复测;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四)全省基础测绘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的获取; (五)全省基础地理底图、政区地图和基本地图集(册)的编制;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改造与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500、1:1000、1:2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四)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基础测绘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更新周期为5至10年,市、州、县(市、区)基础测绘项目更新周期为3至5年。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9条
基础测绘经费实行分级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州、县(市、区)基础测绘项目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10条
行政区域界限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房产测量技术规范的严格执行,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构筑、建筑物的变形观测和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实行监督管理。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15条
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16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第17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
第18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19条
使用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测绘项目除外。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 第五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地图和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影像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