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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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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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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
第3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4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 (三)开展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全社会公民的法制观念; (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6条
省、市(州)、县(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混乱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政纪处分的建议; (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7条
乡、镇、城市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检查本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 (五)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 (六)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章 司法机关的职责
第9条
司法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发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整体效能。
第10条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行凶杀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 (二)查禁和打击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贩毒吸毒、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治安案件,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重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出租房屋、出租汽车和重点防范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五)加强消防、交通、边防管理,预防事故,消除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六)加强查处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对基层治安保卫组织、社会保安组织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保卫工作,协助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 (八)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九)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第11条
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 (二)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建章建制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督促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 (四)加强对监所的监督; (五)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
第12条
审判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及时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做好申诉和执行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四)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各种治安隐患; (五)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犯罪青少年; (六)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第13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14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开展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化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三)加强对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 (四)做好公证、律师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 (五)协调、督促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15条
司法机关对于公民的控告和检举,必须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控告和检举,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16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所属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17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参与并督促其下属单位和管理对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纠纷、事故及其它隐患,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18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校风校纪建设,配合社会、家庭对学生的校外活动进行管理、引导,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19条
民政部门应当抓好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及时调处行政区划和边界纠纷,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20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和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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