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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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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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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教育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3条
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4条
自治县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5条
自治县实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6条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招生、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大力发展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举办各类培训。
实施学前一年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
第9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降低辍学率。
第10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适当开设民族常识课。
第11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第12条
除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用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征收摊派费用。
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杂费,并按规定填写收费卡,向社会公开,不得自立名目或超标准收费。
第13条
学校实行体制改革,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逐步推行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
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健全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机制。
第14条
教育工作者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教育工作者,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16条
加强教师的教育和考核,严格按编制配备教师。
实施教师任职资格制度,优化教师队伍。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招聘外埠优秀教师和优秀大学毕业生到本县任教。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观。
第18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的场地、房屋因特殊需要挪作他用,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足额补偿。
第三章 教育投入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园、校舍、教育设施、设备、师资、经费等,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教育的投入,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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