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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7-27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14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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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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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4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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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4条
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5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
第6条
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第10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12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13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15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
第16条
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
第17条
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开发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物价)、国土、住建、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18条
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停车管理系统和无障碍停车设施,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和方便残疾人代步车停放。
第三章 机动车停车场和车辆停放
第19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20条
开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四)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的验收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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