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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4-05-28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4-05-28
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繁荣技术市场,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市场是指买、卖、中介各方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中交换关系的总和。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体系,支持和鼓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贸易活动,引导和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4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5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经纪人
第6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经纪人是指为促成技术贸易而从事技术中介服务活动并收取佣金的人员。
第7条
技术贸易机构建立的条件和审批登记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
扶植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从事为技术贸易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或者充当订约介绍人,促成技术贸易的各种经纪活动。
第9条
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技术贸易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技术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10条
技术经纪人应当取得《技术经纪合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经纪人证》和《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不得侵犯技术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技术贸易
第11条
鼓励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 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侵犯单位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
第12条
单位独占的技术成果可以依法出让;多单位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需征得合作单位的同意方可出让;个人完成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有权自行出让。 国家保密技术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3条
技术商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刊登、播映。广告内容必须与技术鉴定证书等有关技术文件相一致。
第14条
技术贸易可以采取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市场、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技术招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拍卖及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方式进行。 举办技术交易会、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等,应当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举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基本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兴建技术交易场所。
第16条
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并按平等、择优、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17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依法订立技术合同。通过中介方成交的,应当订立中介合同。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18条
技术贸易的价款及付款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促成交易的中介方可以向委托方收取佣金,其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第19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技术贸易收入和支付,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技术贸易税收的征管工作。
第20条
技术合同应当到当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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