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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7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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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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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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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3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4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7条
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第8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9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推选一人担任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10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七)审核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第11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日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第12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列支。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13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14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15条
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认。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有选举权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
第16条
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第17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以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选举投票日因故推迟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第18条
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19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按提名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
第20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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