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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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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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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乐山市管辖区域内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彝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 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沙坪镇。
第3条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行使县 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5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 会主义的教育和民族政策及民主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发扬勤劳朴实、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勤劳致富的陈 规陋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7条
自治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妇女享有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
第8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9条
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为自治县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10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有关法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中彝族公民的比例应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4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方的特点及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规定的限额内,决定和调整自治 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名额。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5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权利。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彝族人员。
自治县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使用其中一种。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推动自治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司法,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 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18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优势,着重发展林业、畜牧、旅游、水电、冶炼、矿产、建材、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第19条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自治县实际,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山草坡等自然资源,依法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需求,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第20条
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开展对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
自治机关对外地及外商在自治县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益事业、兴办企业等提供优惠条件,依法保护其合 法权益。
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进行开发建设,并帮助这些企业协调好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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