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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7-29 · 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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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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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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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加大会审议议案、审查报告、选举和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6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六)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七)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八)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视察、调研等方式,了解本市发展情况,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8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告。临时召集会议或者会议改期的,应当及时通知。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确定临时召集人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立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10条
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预备会议表决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3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各代表团和委员会的工作。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作出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提出表决议案办法草案;
(四)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五)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作出调整。
第16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会议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开会议,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负责人参加,报告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会议的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秘书处。
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对代表出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机关有关人员和其他机关、人民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大会会议日程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
秘书处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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