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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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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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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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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3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4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5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6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和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7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8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9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10条
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给付赡养费。
第11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12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13条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办理老年人的住房权属变更和户口迁移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能够反映老年人真实意愿的证明文书。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拖延。
第14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15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16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履行给付赡养费等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17条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
第18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19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老年人给予照顾,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20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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