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0-11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4 条
查看此版本
—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4 条
查看此版本
—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3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4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卫生、工商、旅游、园林绿化、教育、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7条
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9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推行数字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10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11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负责; (四)各类工地及其设施由其施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12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按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内容。 责任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委托他人或者作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
第14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 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15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按规划要求对建筑物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各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16条
建(构)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定期清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7条
建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 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当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8条
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但军事、国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单位,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 第二节 道路、桥梁容貌管理
第19条
对道路(含建筑红线以外与城市道路人行道连接并且供行人通行的路面)、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护,保持整洁。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移位、响动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正位或者补缺;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20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但确因公共利益等 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一)设置市场、摊点; (二)堆物、作业、搭建设施; (三)开展宣传、经营或者娱乐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占道的设施和物品。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