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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共 7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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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7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马边彝族自治县 ( 以下简称自治县 ) 是四川省乐山市管辖区域内马边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彝族外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由上级国家机关与自治县的自 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 以下简称自治机关 ) 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指引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4条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第5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把国家 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6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应当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7条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 民,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
第8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 视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的公民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9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保险、福利、救济、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10条
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11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彝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 例, 依照有关法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 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的比例应当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 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的比例应当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5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和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名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自治机关所属工 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公民,使之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16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权利。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印章、牌匾,以及纪念性的碑文和重要标志并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彝族公民。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推动自治县经济 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司法,依法打击 各种犯罪活动,为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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