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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4-04-16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03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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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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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往、人民生活和文化传承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公共服务和地名文化保护等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具体范围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二)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区、村(屯)、农牧点和街路、胡同、广场名称; (三)山、江、河、湖、沟、湾、滩、潭、泉、岛、平 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轨道、隧道、桥梁、涵洞、码头、渡口、闸坝、水库及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遗址、名胜古迹、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征询和论证机制,保障地名管理所需经费。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编制和调整本辖区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6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 (二)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民俗和地理特征; (三)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群众使用。
第7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 同名异写或者 异名同音; (三)以现行地名命名的行政区划名称及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四)新建的街路、广场、桥梁、隧道,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命名; (五)不得实行有偿命名; (六) 不 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七)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同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 (八)城市道路南北走向的称为街,东西走向的称为路;城市环路按数字排序,以东南西北自然方位命名;立交桥原则上以所处街路名命名。
第8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非在用地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在地名命名时优先采用。
第9条
地名应当保持稳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更名外,其他需要更改的地名,应当随着社会发展,逐步进行调整。
第10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定期普查的基础 上,对行政区划调整、自然变化、城乡建设等原因不能存续的地名,予以销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12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13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布、发放或者制作的公告、文件、证件、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14条
门牌号是地名的组成部分,经民政部门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使用非标准门牌。
第15条
门牌号的编排采用距离编码办法,以距离起点的米数确定门牌号。 街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东侧为双号,西侧为单号;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南侧为双号,北侧为单号。
第16条
书写地名标志,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和繁体字; (二)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地名,应当执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四)门牌号的书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有邮政编码。
第17条
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图前,应当事先经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地图中标注的地名,并将 出版后的地 图报市 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军用地图除外)。
第18条
地名标志是由政府确认标示地名的牌、碑、 匾等法定 标志物,是公益性的公共基础设施。
第19条
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第20条
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持同类地名标志设置位置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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