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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3-29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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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2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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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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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应当根据议程需要安排必要的会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高审议质量。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列入议程的法规草案文本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可邀请部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1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12条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13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4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15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政绩、廉政情况及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提出申诉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第20条
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审议表决六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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