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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地方法规1997-12-26 · 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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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26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纲要、规划、计划。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学技术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加强软科学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5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并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6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大力开展普及科学知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
第7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 权。
第8条
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政 绩时,应当将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成效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坚持制度化。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引进或者推广应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人类健康,污染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技术。
第二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示范乡(镇)、村、户和各类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夜校等建设。
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农业劳动者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农业劳动者科学技术素质,实行绿色证书制度。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科学技术、教育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与县(市)、区及乡(镇)联合,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和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实体;支持各种类型的农业技术集团承包和联合示范活动; 加快高效农业科学技术示范园区的建设;建立健全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体系。
第12条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及其推广和应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可以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第13条
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以兼营为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配套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经省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14条
企业必须遵循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加速技术改造,逐步采用国际标准,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待遇。
企业内设的技术开发机构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创办科学技术成果中间试验基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间试验基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可以从中间试验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下的风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17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大中型生产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技术管理应当逐步采用国际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18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其中重大项目的论证,应当有相应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消化、吸收、开发和创新。
第19条
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对现有耗能高、污染重、质量差、技术落后的产品,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限制生产,并限期淘汰。
第20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制度,注重培育和发展技术人员和高、中级技术工人队伍,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技术素质。
企业应当支持和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促进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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