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5
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查看此版本
—
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堤防、行洪区、湖泊、蓄滞洪区、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河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河道管理、整治和堤防维护的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6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防御洪水灾害的意识。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7条
河道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防洪安全需要,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8条
河道整治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整治措施主要包括修建维护堤防、险工、护岸、涵闸,疏浚、截污、拓宽等。
第9条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10条
河道整治项目应当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将河道建设为景观河道的整治项目,应当提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防洪评估,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包括整治目标、具体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1条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情况、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12条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并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13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持证采砂、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河道采砂应当结合河道整治规划,进行河道疏浚,拓宽行洪断面,消除行洪隐患,保障行洪安全。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14条
本市河道分为主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市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河道定期进行普查评估,编制河道名录,载明主要河道的名称及其起止界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15条
河道按照下列规定设立管理范围: (一)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哈德门沟、昆都仑河、四道沙河、二道沙河、东河、五当沟、水涧沟、美岱沟等黄河一级支流护堤地为堤防两侧外坡堤脚向外三十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两侧外坡堤脚向外二十米); (二) 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规划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有堤防的河段按照下列规定设立保护范围: (一) 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外三十米; (二)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外二十米。
第16条
主要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河道名录一并向社会公布。 主要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17条
主要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立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界桩。
第18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二) 侵占或者毁坏堤防、险工、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的; (三) 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四)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 倾倒矿渣、砂石、煤灰、泥土、垃圾等物体的; (六) 在属于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挖掘、葬坟的; (七) 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行为。 在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行为。
第19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禁止采砂。 城市规划区外的河道下列区域内不得采砂: (一) 河床凹岸、堤防险工地段及河道整治工程周边一百米以内; (二) 铁路桥及国家级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一千米以内;一般公路桥、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涵洞、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内; (三) 拦河闸坝、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三百米以内; (四) 水文测验断面和设施上下游各一千米以内; (五) 跨河道电缆、高压线的塔(杆)及穿河道管线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内。
第20条
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规划时,应当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