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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8-04 ·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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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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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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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3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应当面向世界科学技术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人才为先、遵循规律、全面创新的原则,统筹推进协同创新和军民融合创新,提升科学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第4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支持发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5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制定实施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工作,发布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
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6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新经济快速增长,提升城市创新力、创业力、创造力。
第7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和保护科学技术创新。
第8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加强科普队伍建设,保障科普经费,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和协调各项科普活动。
各类科普场馆、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并不断丰富更新科普内容。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持和参与科普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第9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0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政策、经费投入、项目实施、奖励扶持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11条
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应当发挥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12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13条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储备制度,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14条
本市支持企业独自设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等创新组织。
企业可以采取联合开发、委托研发等多种形式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技术创新协同机制,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15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省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支持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支持各层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科研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第16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性、应用性、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扩大产业创新发展技术供给。
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优化研究方向和重点,实施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工程,提升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流动站,依法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开展科研活动。
第18条
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劳动分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优化项目经费管理,合理调整经费的支出结构,扩大人力资源费的支出比例。
第19条
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服务机构等,在承担各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获取补贴等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20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合理利用人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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