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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地方法规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8-04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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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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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成都经济和社会各 项事业的发展。
第3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与科学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4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和改善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科学文化水平。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学术技术交流。
第5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
第6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 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有关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同级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7条
发展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服务组织,加强农业科学 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8条
发挥星火密集区的试验示范作用,加强农村资源开发、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业生态集约化生产的试验、示范,创办以科学技术为先导的农业开发实体。
第9条
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各类农业科学技术普及培训活动,培养和扩大农业科学技术队伍。 农业劳动者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10条
企业应当注重培养和引进人才,逐步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技术开发依托机构,加强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联合和协作,建立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中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运用高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优化产品、产业结构。
第11条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科学规划、管理城市,综合治理污染源,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 加强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治理及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和以科学技术引导社会发展的综合实验区的建设。
第12条
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专利代理 和技术中介等与科学技术相关的第三产 业,逐步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和信息产业。
第13条
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研究开发机构
第14条
本市根据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研究开发体系,实现科学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
第15条
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造成为现代科学技术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社会公益性和从事农业科学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
第16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单独或者联合创办科学技术型企业,建立行业技术中心。 研究开发机构可在保持原所有制性质和法人地位不变的前 提下,成为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与其共同组建科学研究生产联合体 ; 可承包、领办、租赁企业,或者兼并其他企业发展科学技术产业 ; 可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科学技术产业开发集团。
第17条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自主权,并保障本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18条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19条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批准,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科学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20条
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发挥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 企业事业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造就和引进各类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健全和完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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