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或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 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3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4条
人才市 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6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7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 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
( 二 ) 有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
( 三 ) 有 3 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
( 四 ) 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
( 五 )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8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
第9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事行政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
( 一 ) 设立冠以省、市 ( 州 ) 、县 ( 市、区 ) 地名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 ;
( 二 ) 省属单位、中央驻川单位、外省 ( 市、自治区 ) 单位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本省单位与外省 ( 市、自治区 ) 单位合作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由省人事行政机关审批 ;
( 三 ) 设立冠名超过本省辖区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国外、境外组织在本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四 )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 。
第10条
人事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 发给省 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 《 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
证 》 ( 以下简称许可证 );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办单位 作出 书 面回复。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人事行政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度公告制度。
第11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办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第12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
( 一 ) 收集、储存、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 ;
( 二 ) 人才推荐和代理招聘 ;
( 三 )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
( 四 ) 智力交流 ;
( 五 ) 人才测评 ;
( 六 ) 人才培训 ;
( 七 ) 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13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 作出 虚假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14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 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向价格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15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16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17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第18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 ( 含互联网 ) 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19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性别为由拒 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20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经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批准 ; 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省人事行政机关批准。
举办跨省的人才交流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