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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6-08-07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20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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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7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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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按照行政村设置的,行使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4条
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其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5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6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五人或者七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7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任免,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具体选举办法和工作制度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荐产生。
第8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
第9条
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民主理财决定或者意见应当经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10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更新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计划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制定或者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备案。
第11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资金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专户,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村级账户。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第12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结算,应当使用省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禁止无据收款。
第13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事项,经手人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权限的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计划外重大事项的支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的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14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生产性支出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标准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15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兴办基础设施或者进行其他重大项目的投资,需要借贷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再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16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借款的,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借款手续,在公务完毕后一个月内结清账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因特殊困难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的,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17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金应当实行账、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18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登记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据、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19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第20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会计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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