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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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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以下简称生态涵养区)的保护,保障水源地安全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指生态涵养区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北部,东至京藏高速公路,南至金裕社区北河槽,西至包兰铁路,北至乌海市与鄂尔多斯市界线,面积42平方公里。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平方公里,包括海勃湾区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团结新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3条
生态涵养区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在生态涵养区内从事保护、建设、管理以及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解决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其所属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本条例规定; (二)制定和实施生态涵养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以及各项规划中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 (四)及时通报生态涵养区内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收集、归纳、整理应当分别提交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 (六)对生态涵养区进行日常动态巡查,协助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查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内标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行为; (八)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开展生态涵养区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涵养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涵养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分别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应当准确把握生态涵养区在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在周边地区的生态定位、产业定位和服务定位。 对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农区居民和涉农企业生产生活用地范围应当予以明确。
第12条
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13条
规划一经批准和公布,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布局产业项目,应当与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相衔接,并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15条
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在保障水源地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业,可以适度发展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不得建设规划以外的产业项目。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态涵养区规划要求,适度、合理、有序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和程序,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17条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套建设各类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18条
建设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以及道路、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应当立足于科学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19条
生态涵养区内河道以及上游的海勃湾区摩尔沟和千里沟,应当以清淤、疏浚等形式进行综合整治,廓清周边污染源,建设防治结合的防洪工程体系,提高河道防洪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水源地发生污染。
第20条
生态涵养区内,应当建设规模化的地表水工程,形成系列地表水资源,实行取水、供水、排水统一管理,逐步取代地下水,保障生态和种植用水需求。 建设引黄供水工程,应当合理布局取水口、水源点和渠系网络;应当建设人工湖作为引黄供水的调蓄补充配套工程;建设节水改造工程和灌溉设施,应当利用先进的喷灌、滴灌、渗灌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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