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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4-09-26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2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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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6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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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盐业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 ( 含固体盐、液体盐 ) ,包括食盐、两 碱工业 用盐、一般工业用盐。 食盐包括直接食用的盐、食品加工用盐、多品种食盐以及农业、畜牧、渔业用盐。 两 碱工业 用盐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 一般工业用盐指两 碱工业 用盐以外的其它工业用盐。
第4条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实施向全民供应加碘食盐 ( 以下简称碘盐 ) 。 两 碱工业 用盐实行合同订货管理,一般工业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两碱生产单位生产加工所需的一般工业用盐,按两 碱工业 用盐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平锅盐。
第5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 ( 以下简称省盐业主管机构 ) 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省盐业主管机构设立的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
第6条
各级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地质矿产、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开展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7条
限制开发盐资源 ( 包括岩盐、自然卤水 ) 、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确有必要的,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从严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勘查、开采矿盐,还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第8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省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9条
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准产条件。在食盐中添加食品调料、强化营养剂的,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10条
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国 家计划组织生产。一般工业用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两 碱工业 用盐按盐碱生产企业订货合同组织生产,盐碱联合企业按需生产自用的两碱盐。
第11条
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具备质量保证条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食盐和碘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碘剂品种的要求。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不符合规定含量不得出厂。
第12条
盐产品的包装,应符合盐的标识、计量有关规定。 食盐包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制作,并标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或食盐批发许可证编号,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碘盐应同时标明含碘量,加贴碘盐标志 。 两 碱工业 用盐,可以按照运输批量出具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两 碱工业 用盐包装物必须印制明显工业盐标识,并标明不得食用。
第13条
盐资源开采企业或单位,只能向符合本条例规定并经审批、登记的制盐企业供应、销售卤水。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盐业企业的采卤、制盐、加工生产设备和输卤管道。 第三章 运销管理
第15条
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 一般工业用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安排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两 碱工业 用盐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直接供货。
第16条
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专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未取得食盐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
第17条
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 持卫生 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向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第18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根据分配调拨计划和有关规定,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产区食盐批发企业 签定 合同,购进食盐。食盐代理批发企业,应向代理批发许可证规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从零售许可证规定的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单位和农业、畜牧、渔业用盐单位,应从当地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19条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 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应为小包装。 特殊需要使用非碘食盐的单位、个人,持有关证明,到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20条
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它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用盐单位不得将生产加工用盐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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