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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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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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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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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促进专利创造、专利 成果运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在专利申请、运用、转让以及专利产品研究、开发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教育、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 二 章 专利创造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提高。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专利人才培养、交流、合作;
(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
(七)专利促进和保护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10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国内及国外专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鼓励对少数民族传统技术工艺进行创新,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11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以及引进先进专利技术及其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事业单位为研究和开发专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12条
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项目,审批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是否具有或者能否产生专利技术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具有专利技术的,在申请奖励时,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权有效证明;在申请资金支持时,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13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第14条
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其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运用工作,支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16条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
第17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等方式促进专利运用。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18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担保机构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19条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专利产品和相关服务,鼓励对专利新产品实行首购或者订购。
第20条
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拥有自主研发专利技术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制定或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推动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标准。
第四章 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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