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确立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地位,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3条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制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把科学技术进步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纳入工作目标管理。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宣传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8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和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时,应当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9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 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区、县(市)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10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11条
企业应当把增强应用先进技术的活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技术管理体系。
第12条
企业应当充实和加强技术开发力量,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展技术经营活动。
第13条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共同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合作建立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加快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
第14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专家评估论证,贯彻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企业对引进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
第15条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培育和发展工人技师队伍,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三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技术组装配套,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实验、示范的基础上,加速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利、水产等方面的社会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区、县(市)、乡(镇)、村应当完善各级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提高技术推广服务水平。
第18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推广单位可以与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共同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实验、示范、培训基地。
第19条
市、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加强各类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建设。
第20条
农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推广专有技术或销售自己培育、引进并经审定的优良种子、苗木和养殖品种。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