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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11-26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11-26
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者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性经济组织。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珠海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4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5条
私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6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财产权益保护
第7条
私营企业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9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10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私营企业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第11条
私营企业可以对其所有的资产依法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有偿转让或者其他处分。
第12条
私营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利等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3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足额缴纳各自应缴纳的出资额; (二)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未经股东大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或者新增加投资者; (四)其他侵犯私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14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或者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致使企业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二)侵占企业财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三)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七)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给企业造成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经营权益保护
第15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16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第17条
私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以及提供的劳务,可以自主定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
第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强行向私营企业推销商品,不得违背私营企业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20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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