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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8-18
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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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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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产和使用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城市用水应采用和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水规划; (三)按规定编制各类用水定额草案; (四)按职责权限审批、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和节水计划指标,考核用水计划和节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管理城市节水项目发展资金; (六)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七)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经验; (九)指导各县(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市有关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5条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应搞好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常识,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制止、揭发、举报的权利。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7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8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第9条
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其行业用水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核定,并定期考核。
第10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期间的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另行下达。
第11条
城市用水要以表计量。各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表。新建居民住宅须一户一表。现有居民住宅尚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由产权所有者在限期内安装。 计量水表必须保持齐备、完好。市政供水部门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维修、更换水表。
第12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自备取水设施需增加取水量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取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13条
凡基建、管网冲洗打压、浇注冰场等临时用水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临时使用市政供水的,还须到市政供水部门办理临时用水审批手续,领取临时用水许可证。
第14条
凡需增加市政供水用水指标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原因增加用水指标的,按省有关规定缴纳给水工程建设费。由于调整工艺、增加产量、变换产品品种、增加人员等原因增加用水指标的,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缴纳一次性的用水增容费。 给水工程建设费和用水增容费用于城市新水源的开发和供水工程建设。
第15条
计划用水户应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委托收款(履约付款)方式结算。
第16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必须按下列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一倍。 (二)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二倍。 (三)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倍。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17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会同市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制定本行业或所属单位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并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选择先进、配套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用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9条
工业生产用水中的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工艺洗涤水应采取一水多用、废水回收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20条
基建用水必须安装水表。 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工地用水,清洗、浸泡建筑材料必须使用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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