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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05-27 ·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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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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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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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化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苗族等民族。
自治县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大化镇。
第3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独具生态特色、富裕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4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5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逐渐达到与妇女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8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中,也要注意合理配备瑶族公民。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10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瑶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自治县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根据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14条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采取灵活措施,促进自治县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本县招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以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出一定的名额定向招录本县瑶族报考人员。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县瑶族报考人员。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县少数民族人员。
第16条
自治县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女干部。
自治县在选拔、配备科级干部时,划出相应名额,选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瑶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自治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并注重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有目的、有重点地选送优秀人才到大中专院校、各级党校进行学历教育培训、政治理论培训和岗位培训。选派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到经济发达地区、区直、市直单位和县内乡镇、村委挂职锻炼,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17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实际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各类人才为自治县建设服务,对为自治县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自治县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其他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逐步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18条
自治机关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地制宜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采取重点扶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特色产业,着力推进现代特色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第19条
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发展优质水果、特种养殖业,积极扶持和发展猪、羊、牛、鸡等畜禽产业和水产养殖业。
自治机关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长效机制;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加强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管理;积极推广畜牧水产良种良法。
自治县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依法发展渔业生产;禁止炸鱼、电鱼、毒鱼和地笼网等作业捕鱼,禁止在红水河主河道上从事任何形式的养殖。每年的禁渔期(公历4月至6月)严厉禁止所有捕鱼行为。
第20条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侵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土地用途管制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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