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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03-30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3-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1-08-05
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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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岩画的保护,根据《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45407.htm" \t "http://baike.baidu.com/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岩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岩画,是指由古代人类在岩石上凿刻、磨刻、使用颜料绘制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图形、文字、符号的总称。
第4条
岩画保护应当坚持原地保护、适度开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岩画自然生态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
第5条
岩画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岩画保护工作。
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物主管部门)对岩画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6条
岩画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岩画的义务,对损毁、破坏岩画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岩画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8条
对在岩画保护、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9条
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岩画保护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岩画保护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辖区岩画保护实施方案。
第10条
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岩画点确定为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岩画点作为市级或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岩画点,由岩画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11条
岩画点被确立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护岩画整体风貌、保留岩画完整体系的原则,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12条
在岩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破坏岩画本体、历史环境风貌和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保证岩画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第13条
在岩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污染岩画及其环境的设施、场所,应当由产生污染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治理;对危害岩画安全及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4条
岩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文物协管员负责本地岩画的保护工作。
岩画所在地有自然村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应当与村民小组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有采矿企业的,应当与采矿企业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
第15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岩画分布情况,聘请看护人员看护岩画,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16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岩画逐幅建立档案,并报送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17条
对分布零星且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岩画,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摄像、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建立档案后,对该岩画进行抢救性保护。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迁移至岩画博物馆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
第18条
岩画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围栏或者其他必要的封闭防护措施,防止损毁岩画。
第19条
禁止对岩画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岩画;
(二)买卖岩画;
(三)脱膜复制岩画;
(四)擅自拓印岩画;
(五)挖掘、撬砸、刻划、涂污岩画;
(六)其他危害岩画的行为。
第20条
在岩画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爆破、钻探、挖掘;
(二)采石、采砂、毁林、建坟、垦荒、放牧、射击;
(三)存放或者排放危害岩画安全的易燃、易爆或者具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四)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
(五)擅自移动、损毁岩画保护标志和界桩;
(六)其他妨碍岩画安全和破坏与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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