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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7-05-16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27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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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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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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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第2条
鼓励发展循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3条
第4条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5条
。
第6条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7条
。
第8条
第9条
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10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应当依法没收 第三十六条 环保部门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11条
产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2条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
第13条
排污者应当按时和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定期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登记资料或者环境统计报表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14条
第15条
。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排污者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尚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消除污染或者不能及时确定责任人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受影响者或者排污者的申请,组织排污者与受影响者协商解决纠纷。
第16条
。
第17条
第18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 第五十六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对已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市农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科技、海,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准后,方可引进。
第19条
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20条
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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