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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5-16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10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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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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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当前版本
1997-02-26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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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3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5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建筑工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6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采用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奖励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预防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植被。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第9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市政府批准。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10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及重点治理区,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
第11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
(一)水库、山塘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
(二)河道及水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
(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第12条
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建手续,必须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第13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第14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方案实施措施及实施方案的资金情况;
(六)市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15条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施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在已经开发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直接办理报建手续,并应将水土保持方案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17条
从事开垦荒坡地、烧瓷、烧砖等经营性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在动土前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18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批复。
第19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设计费用,单独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设计进行督促落实。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应当一并审查水土保持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20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
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江河、水库、山塘、沟渠倾倒余泥、砂、石、渣土。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预防水土流失的护坡或采取其他整治措施。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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