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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7-26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7-26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09-06-26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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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4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5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
第6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7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滚动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及政府投资的统筹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市政、信息化、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8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9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完善全过程工程投资管理等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项目建设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10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11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12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结合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列入计划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概算经批准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列为新开工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为依据。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但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已批复概算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预备项目转为新开工项目。
第13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14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
(四)项目预备资金,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15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及时下达,并于一个月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16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他调整,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17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或者省审批后可直接采用国家、省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
第18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发改、信息化、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人防、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19条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建设方式。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由政府确定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20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公示期间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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