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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07-28 ·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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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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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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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支持,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3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做到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重点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加大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力度,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扶贫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扶贫机制,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根据农村扶贫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扶贫措施,综合提高农村扶贫开发能力和绩效。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决策服务、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扶贫开发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组织、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10条
农村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
第11条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 (一)经识别确定的贫困户; (二)经识别确定的贫困村; (三)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贫困县(市、区); (四)经识别确定的省级“插花型”贫困县(市、区)。 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的扶贫对象给予倾斜。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扶贫标准与识别程序,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确定农村扶贫对象。 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识别、确定扶贫对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13条
贫困户的确定,由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结果公告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备案。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审定。
第14条
贫困户、贫困村的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村民或者有关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发布公示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并由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核答复。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录入及时、内容准确、数据共享的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退出机制及其实施细则,对已经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扶贫对象,依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评议、审核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确认。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认定为脱贫的扶贫对象,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扶持,防止返贫。 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认定为脱贫但又返贫的扶贫对象,应当及时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重新认定。 第三章 扶贫措施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行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农村扶贫的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农村扶贫规划,制定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农村扶贫规划、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到村、效益到户。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扶贫对象建立精准扶贫工作台账,并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对扶贫对象进行分类扶持。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工作帮扶机制,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农村扶贫对象进行帮扶,明确其帮扶任务、目标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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