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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12-02 ·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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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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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2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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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
第6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7条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8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旗、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六)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七)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建、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四)常务委员会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五)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及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应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14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5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副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任免事项: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 (四)根据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17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19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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