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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3-27
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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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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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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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第3条
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内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有堤防的河道按两岸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线确定;无堤防(包括未达规划设计标准的堤防)的河道按规划设计洪水位确定;尚未批准规划设计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第4条
开发利用保护江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违法行为; (二)组织制定、实施河道的防洪、整治建设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用河行为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河道防洪调度及清障计划方案; (五)负责河道堤防、滩地、水面管理和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 (六)依法收取及管理河道各项经费; (七)负责河道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 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
第6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规划和按管理权限分级分段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在国家和省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市、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按行政区划分段实施管理;蛟河、拉法河、温德河、牛亡牛河、鳌龙河、团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细鳞河、霍伦河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下,由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流由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规划,实施管理。 市城区松花江段河道(上起丰满大堤下至市城区左岸与九台市、右岸与舒兰市交界处)及其主要支流温德河、牛亡牛河、团山河、鳌龙河百年一遇洪水回水段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 县(市)城区段河道由所在地县(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7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8条
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应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建设规划。 蛟河、拉法河、温德河、牛亡牛河、鳌龙河、团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细鳞河、霍伦河等河流的河道整治建设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流的河道整治建设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市城区、各县(市)沿河城镇的河道整治专业规划,须纳入城市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9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畅通,维护堤防及河道工程的安全。
第10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港池、道路、管道、缆线、输电线路、取排水口、泵站等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技术要求,在立项时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编制立项文件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图件和其他资料。 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11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情况及施工期防汛措施。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标准和高程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河道主管机关按防洪渡汛要求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因工程施工造成河道淤积和植被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清淤和恢复植被。
第12条
在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河道,不得挤占行洪区。 桥梁和栈桥、跨河管道和线路的净空高度及穿河管线、缆线的埋深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第13条
新建的跨堤道路、穿堤涵闸、泵站及埋设的管线等工程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堤防上已建前款所指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或使用、受益单位进行维修或改建;废弃的工程设施由原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拆除。
第14条
河道主管机关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有关设计和计划应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有关设计和计划应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
第15条
跨县(市)、区的河道和界河,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现已给对岸或上、下游造成危害的前款所指工程,由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限期拆除。
第16条
市城区、各县(市)城镇建设与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其规划建设的临河界线及定点,应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部门确定,其定点文件必须由河道主管机关参与会签。 在临河界线内修建民房和其他建筑设施的,必须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河道护堤地: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堤防护堤地为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蛟河、拉法河、温德河、牛亡牛河、鳌龙河、团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细鳞河、霍伦河的护堤地为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其他河流河道护堤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划定的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使用和管理。
第18条
市城区松花江段河道堤防堤路结合段单式堤防堤肩(岸缘)以上道路、栏杆等市政设施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上(含戗台)部分的绿地、游园的养护、维修、绿化、卫生等,由市政建设主管部门按防洪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堤肩(岸缘)或戗台以下河道滩地、林木、卫生等河道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第19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河道主管机关应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及河道水工程的安全需要,在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重要河段堤防的背水面护堤地以外一定区域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采石、挖沙、取土和挖筑鱼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20条
江河故道、旧堤及原有河道工程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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