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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2-03-31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03-31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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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3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4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5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第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参加。
第7条
自治区、盟市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第二章 康复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10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以盟市为统筹单位,按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的标准落实投入经费,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需求,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开展康复服务。
第12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聋儿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残疾人特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第1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零至六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逐步实现免费医疗康复。
第15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资助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适配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17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采取独立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级以及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
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发挥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作用,提高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素质。
第19条
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减免就读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的残疾学生学费。
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20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并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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