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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12-01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9-30
吉林省气象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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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吉林省气象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2004-11-26
吉林省气象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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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研究、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以及其他气象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事业的支持,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统一规划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5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等综合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监测、预警和服务能力,适应气象事业现代化发展需要。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做好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将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
第8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 禁止侵占气象探测场地、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以及擅自移动气象探测仪器、设施、标志。
第9条
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必须依法办理。 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转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10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一般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要求进行选址,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选址符合技术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予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11条
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新址经批准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迁移和拆迁重建气象台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12条
气象台站进行气象探测和气象仪器设备安装、使用、检定、维修,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气象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和行业标准,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13条
本省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省内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气象预报。
第14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不断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保证制作质量。
第15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求,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专项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提供国防建设需要的气象服务。
第16条
省、市、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站)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者刊登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气象信息的,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有偿气象服务。
第17条
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18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社会传播虚假气象信息,或者在传播时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进行取舍、更改。
第19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电信和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保证通过无线信道、有线电路和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气象信息准确、及时。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20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将重大灾害性天气情报和预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为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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