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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7-29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02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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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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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环境优化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体现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5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6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第7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区级政府进行考核。
第8条
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本级政府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9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
第10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科技创新精神,培育科技创新意识,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
第11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市、区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第12条
市、区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通过事前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13条
市、区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集中优势资源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鼓励高等学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实验室。
第14条
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设立大学科技园区,支持大学科技园区成为创新创业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15条
财政资金设立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自建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促进科技资源有效利用。
第16条
市、区政府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予以资金、政府项目承担、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扶持。
第17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研发团队可以自主实施成果转化。 单位与个人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8条
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19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第20条
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创新孵化、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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