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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6-04-03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3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当前版本
2024-06-18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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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物业保修金管理”。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