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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6-04-08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8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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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印章。” 二、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组织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组织未及时实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删去第四款中的“申请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五、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其中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