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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6-06-16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16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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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地方性法规: 一、《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1997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6月30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