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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会计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17-04-01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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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会计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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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等三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会计条例》(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